南京要债公司:夫妻有一方过世后个人财富怎样分配
一、夫妻有一方过世后个人财富怎样分配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一切的财富,除有商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共同一切的财富的一半分出为配偶一切,其他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一切的夫妻共同财富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领先将夫妻共同财富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一切,另一半夫妻共同财富,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继承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第继承: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端后,由第一次第继承人继承,第二次第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次第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次第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言将其个人财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言中明白将其个人财富赠给国度、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言执行。
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依据我国法律规则,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成心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成心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立功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得逞都丧失继承权。
(2)为抢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言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言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次第人继承人杀害第二次第继承人,也包括第二次第继承人杀害第一次第继承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抢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假如被继承人以遗言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能够确认遗言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置。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优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实行扶养义务;所谓优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肉体上停止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论情节能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饶恕的,能够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优待被继承人情节能否严重,能够从施行优待行为的时间、手腕、结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假如优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优待人生前表示饶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言,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言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言。所谓窜改遗言是指改动被继承人所立的遗言的内容。所谓销毁遗言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言消灭。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言情节能否严重是判别继承权能否丧失的规范。依据司法解释,假如继承人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言,损害了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形成生活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关系当中一方过世之后会首先依照遗言的规则来对遗产停止分配,假如没有遗言的会依照法定继承次第来继承,当然遗产是夫妻共同财富当中的一半,另一半应该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富,但同时也有继承的权益。